工程監理
一、工程監理范圍
可以承擔所有專業工程類別建設工程項目的工程監理業務。包括房屋建筑工程、市政公用工程、機電安裝工程、航天航空工程、鐵路工程、公路工程、電力工程、通信工程、冶煉工程、礦山工程、化工石油工程、水利水電工程、農林工程、港口與航道工程。
二、服務對象
工程監理的服務對象為政府、投資機構、項目業主等。
三、服務范圍
1.施工階段監理
(1)協助業主和承包商編寫開工報告、全面檢查開工前各項準備工作,當工程完全具備開工條件時,報業主批準,由總監理工程師簽發開工令;
(2)協助業主組織設計交底和圖紙會審,對圖紙中存在的問題通過業主向設計人提出書面意見和建議;
(3)協助業主審查和確認承包商選擇的分包商;
(4)審查和批準承包商的施工組織設計、重要施工技術方案、施工進度計劃、施工質量保證體系和施工安全保證體系;
(5)審核承包商向業主提供的材料、構配件和設備的規格、質量和數量,對不符合設計要求及國家質量標準的材料設備,報告業主通知承包商停止使用;
(6)對工程進行全過程的監理,加強巡視和旁站監督,對不符合規范和質量標準的工序、分項、分部工程和不安全的施工作業,通知承包商停工整改或返工并報告業主;
(7)組織分部、分項工程和隱蔽工程的檢查驗收;
(8)協助業主、設計人、承包商及監理提出的工程變更,簽認工程變更通知和工程變更費用報審表;
(9)進行工程計量,簽發工程款支付申請表,竣工結算文件。公正處理和有效控制工程現場簽證;
(10)定期召開工程例會,對每月的工程進度、質量和安全環衛情況通過監理月報向業主進行總結匯報,檢查和解決工程中存在的問題和需要協調解決的問題;
(11)監督承包商履行施工合同,協商承包合同條款的變更,調解合同雙方的爭議,處理索賠事項;
(12)督促和檢查承包商整理合同文件和技術檔案資料,使之符合城建檔案歸檔的要求;
(13)督促承包商做好現場安全防護、消防、文明施工及衛生工作,并對現場有關問題向承包商提出書面意見。
2.施工驗收階段監理
(1)組織工程竣工初步驗收,審核和簽署工程竣工申請報告;
(2)參加業主組織的竣工驗收,簽署竣工驗收文件和竣工移交證書;
(3)記錄未完成工作及需修改的事項,以保證承包商在認可的工期內完工;
(4)檢定及核對所有承包商交回之竣工圖及資料(特別是設備運行及 維修資料);
(5)協助業主與承包商完成工程總結算之有關工作;
(6)協助業主整理完整的竣工驗收修補清單。
3.工程缺陷責任期
(1)記錄未完成工程或需修改的事項,設置專人檢查承包商在保修書規定內容和范圍內缺陷修復的質量,監督承包商完工;
(2)對業主反映的工程缺陷原因及責任進行調查和確認,并協助進行處理;
(3)協助業主按保修合同的規定結算保修抵押金;做好保修期監理工作的記錄和總結。